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0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咸宁路89号。法定代表人郝志玲,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鸿机电标准件供应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索罗巷北口1号楼。法定代表人刘胜利,经理。被执行人余海英,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今夜玖点咖啡屋业主,住本市未碑林区卧龙巷*号楼***号。本院受理的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碑林分局申请执行西安市长鸿机电标准件供应公司、余海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案件款56750元,并将位于本市碑林区咸宁西路89号1层门面房腾交申请执行人,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费建国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温 凯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