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一初字第02386号
原告:柳西根,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马继芳,女,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西根与被告马继芳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柳西根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柳西根减半负担100元。
代理
审判员 刘汝成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