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坪民初字第844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中坝村2组7号,身份证号:51292119760812084X。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南充南充市顺庆区通达街28号附3号3单元5层1号。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中坝村2组7号,身份证号:512921197710180355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武强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田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