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邹维翠,女,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滕翠红,女,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无民初字第017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滕翠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滕翠红给付申请执行人邹维翠借款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滕翠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滕翠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汤劲松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