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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592号

蹇康与赵益民,赵小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赛康;赵益民;赵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592号原告赛康。被告赵益民。被告赵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赛康与被告赵益民、赵小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赛康于2012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承担125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  樊宝卫

二0一二年八月九月

书记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