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755号
原告:浙江胜利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芳。
委托代理人:顾杰峰。
委托代理人:李波。
被告:杭州哈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胜利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哈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胜利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胜利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胜利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4元,减半收取28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862元,由原告浙江胜利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忠二О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盛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