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仪民初字第1562号
原告:赵某某,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凤仪乡五台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911213356。
被告:龚某某,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赛金镇滨河街。身份证号码:512927196906188774。
被告:南江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中段16号。
法定代表人:杨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龚某某、南江县宏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全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廖仔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