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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48号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犬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犬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毅,该联社职员。被告惠犬道,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惠犬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支文波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