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171号
原告:陈文成。
委托代理人:钱超。
被告:胡云仙。
被告:胡云仙。
被告:凌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成诉被告胡云仙、凌建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成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成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文成负担。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