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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潼行执字第00005号

潼关县国土资源局与贺耀民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潼关县国土资源局,贺耀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潼行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潼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贺耀民,男,41岁,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潼关县国土资源局于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贺耀民作出的(2011)潼国土处字第5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贺耀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相应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能够重新认识其违法性质,积极处理此事。申请执行人潼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贺耀民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贺耀民(2011)潼国土处执字第08号《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新莹

审判员  王淑娥

审判员  侯云峰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