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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号

李广盛与孟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广盛,孟福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1号原告李广盛。被告孟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盛诉被告孟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盛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福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李广盛负担。

审 判 长  陈甲骏

人民陪审员  陈顺根

人民陪审员  袁法扬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