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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80号

胡茂林、陈小萍等与陈宁宁、王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茂林,陈小萍,陈宁宁,王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80号

原告:胡茂林。

原告:陈小萍。

被告:陈宁宁。

被告:王晖。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茂林、陈小萍诉被告陈宁宁、王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茂林、陈小萍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茂林、陈小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茂林、陈小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茂林、陈小萍负担。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