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80号
原告:胡茂林。
原告:陈小萍。
被告:陈宁宁。
被告:王晖。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茂林、陈小萍诉被告陈宁宁、王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茂林、陈小萍于201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茂林、陈小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茂林、陈小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茂林、陈小萍负担。
审判员 李红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