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民一终字第00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健,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六安市裕安区人,农民,住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杨会洲,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苏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苏横路。
法定代表人:徐师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忠诚,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耿健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09)六裕民二初字第00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09)六裕民二初字第00300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胜钧
审判员 杨小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许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