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1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15号建行大厦2楼。代表人:牟乃密。
委托代理人:常小琴,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丽,无业。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马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4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晓洁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列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