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民初字第3633号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63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武安市。被告张某,男,汉族,武安市。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