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63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武安市。被告张某,男,汉族,武安市。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国斌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363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武安市。被告张某,男,汉族,武安市。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