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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793号

原告贺丽琴与被告邯郸市五星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丽琴,邯郸市五星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793号原告贺丽琴。委托代理人熊本初,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市五星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邯郸市农林路**号。负责人XX,该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贺丽琴与被告邯郸市五星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丽琴于

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霄燕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葛扬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