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133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肖某,女,198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蔡 闯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