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青执字第1297号

覃伯裕与覃耀深、周承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伯裕,覃耀深,周承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297号

申请执行人:覃伯裕。

被执行人:覃耀深。

被执行人:周承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耀深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