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297号
申请执行人:覃伯裕。
被执行人:覃耀深。
被执行人:周承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耀深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游
覃伯裕与覃耀深、周承典执行裁定书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297号
申请执行人:覃伯裕。
被执行人:覃耀深。
被执行人:周承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二终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耀深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