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991号原告邢显昭,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吴海霞,女,1963年3月26日,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广丰花园伟志服装店店面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显昭与被告吴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显昭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显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75元,剩余5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