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年扎民初字第01025号原告包士莲,男性。被告杨树红,女性。本院在审理包士莲诉杨树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士莲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士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任晓光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策勒木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