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701号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云洪水,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观光,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根太,男。被告杜桂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根太、杜桂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杜根太承担。
审判员 刘建勇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