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民一初字第01676号
原告:周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庆丰,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告:巢湖市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
法定代表人:张庆丰,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诉被告张庆丰及巢湖市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
原告周勇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周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