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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157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_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157号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仲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