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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鞍西民一初字第144号

杨宝喜与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宝喜,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鞍西民一初字第144号

原告:杨宝喜。

被告: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宝喜与被告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合计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

审判员  刘春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钟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