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鞍西民一初字第144号
原告:杨宝喜。
被告: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宝喜与被告鞍山市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合计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
审判员 刘春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钟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