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初字第01928号本院2011年12月19日对原告张波诉被告郭丽安、被告全治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1)金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5行“1号楼3单元房屋”有误,应补正为“1号楼3单元9号房屋”。
代理
审判员 樊龙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
(2011)金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初字第01928号本院2011年12月19日对原告张波诉被告郭丽安、被告全治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1)金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15行“1号楼3单元房屋”有误,应补正为“1号楼3单元9号房屋”。
代理
审判员 樊龙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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