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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123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于涛、于永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696号。负责人姜蓬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太军,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涛。被告于永茂。被告耿守香。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于涛、于永茂、耿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对被告于涛、于永茂、耿守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孙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