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济铁执字第157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莱芜市宝佳物资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山东德运焊业有限公司,莱芜市宝佳物资有限公司,刘成志,沙宝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济铁执字第157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

被执行人:山东德运焊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市宝佳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成志

被执行人:沙宝江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1453号公证书、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2)莱钢都证执字第20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73947.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文胜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孟祥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