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389-2号
申请执行人:凤阳华众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霞荣,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朴素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江波,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凤阳华众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朴素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州朴素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已主动按调解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凤阳华众玻璃有限公司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凤阳华众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朴素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大的(2012)新执字第389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锦程
审判员 韩和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