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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001170号

原告唐小丽与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唐小丽,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1170号

原告:唐小丽

委托代理人:田军武

委托代理人:姚晓萨,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宗谋

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环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丽与被告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西安筑邦建设工程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丽撤回起诉。诉讼费2883元减半收取,1441.5元由原告唐小丽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炜曦

审判员  杨晓齐

审判员  焦颖茹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房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