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饶民二初字第380号原告王嘉茜,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合方区合方村人,中学教师,现住饶阳县。被告孙文生,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大官亭镇东张岗村人,农民,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嘉茜诉被告孙文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嘉茜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嘉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嘉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经减半应收取990元,由原告王嘉茜负担。
审判员 周霄霞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