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334号原告成都市家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燕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宇,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鑫科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霞。被告虞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家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科新商贸有限公司、虞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家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家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家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谢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