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绍执民字第316-2号
申请执行人:吴木良。
被执行人:王建建。
被执行人:肖军。
被执行人:绍兴县易博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建。
被执行人:绍兴县易信纺织绣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大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建建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兴越小区35幢502室住宅一套进行评估,评估价为994000元(建筑面积为192.07平方米,详见大统评报字(2012)第1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于2012年5月16日,委托绍兴中心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未能成交。2012年6月27日再次以800000元为保留价进行拍卖,2012年7月19日买受人潘丽华以804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建建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兴越小区35幢502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192.07平方米,含室内装潢,详见大统评报字(2012)第1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潘丽华(身份证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潘丽华起转移。
二、买受人潘丽华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屠李强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丁卿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