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蔡某、毛某、蔡某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0元,执行费170元。2013年8月6日,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54000元,酌情计息11000元,本息共计6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10元,案件受理费68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孙海宏
审判员 张子岗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