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素青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逯向前 微信公众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素青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逯向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