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889-3号
原告:罗晓天。
委托代理人:史道聪,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县金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镇北村。
法定代表人:郑成奇。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天与被告肥东县金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晓天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肥东县金鑫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晓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天撤回对被告肥东县金鑫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毕梅宝
审判员 梁越琪
审判员 钟成胜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尹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