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1404号
原告:胡某。
被告: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
被告:陈某丙。
被告:陈某丁。
被告:陈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甲等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王颖颖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龚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