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43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杨建辉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向云 来自:
何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443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杨建辉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