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341号原告鲁某甲。被告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甲与被告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某甲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鲁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李金明
审 判 员 鲁岩涛
代理
审判员 金 良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祝进
鲁某甲与鲁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341号原告鲁某甲。被告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甲与被告鲁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某甲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鲁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李金明
审 判 员 鲁岩涛
代理
审判员 金 良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祝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