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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执字第308号

大名县计生局与高俊芳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名县计生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大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单位:大名县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申保平,局长。

被执行人(单位):高俊芳。申请执行单位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被执行人(单位)在法定的期间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申请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大名县计生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单位)在三日内履行大名县计生局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 判 长  崔凌志

审 判 员  王高峰

人民陪审员  刘 申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