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魏县魏州东路。法定代表人武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王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星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文卿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传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