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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谢民一初字第00560号

张凤兰与李修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凤兰,李修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谢民一初字第00560号

原告:张凤兰,女,193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三北村48号楼1单元9号,身份证号340404193507050867。

被告:李修祥,男,55岁,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淮南矿业集团潘二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三村街道谢三村86栋6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兰与被告李修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兰于2012年8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凤兰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凤兰负担。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