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083-2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平,农民。被执行人茹立军,农民。本院在执行沈国平与茹立军(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茹立军查无下落,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已被本院查封,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沈国平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现被执行人茹立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5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1425元,执行费8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0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岑 建 标
审判员 莫 建 江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