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1961-1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县佳烨碧莲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江桃村(桃园)。
法定代表人:洪玉仙,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利传。
被执行人:汪仁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金利传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奥德赛牌hg6小型客车一辆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88000元。于2012年6月27日,委托绍兴市世博拍卖有限公司以上述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车辆。2012年7月25日,买受人何永康以96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金利传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奥德赛牌hg6小型客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何永康(公民身份证号××)所有。
二、买受人何永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屠李强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