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二初第000121号
原告: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其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合,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董鸿尚,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峰,男,汉族,江苏省淮安市人,驾驶员,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联运服务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徐海,经理。
第三人:花云,女,汉族,江苏省阜宁县人,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峰、涟水县联运服务公司及第三人花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奚正荣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汤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