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建民初字第0665号
原告:朱国华。
被告:祁艳。
原告朱国华诉被告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国华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祁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3日,被告祁艳向原告朱国华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人:祁艳,2009.5.13”;被告借款后未予清偿。
本院认为:被告祁艳向原告朱国华借款10000元,有其书立��借条为证,原告提供的被告祁艳出具的借条,经庭审质证,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证据,原告持该证据向被告祁艳主张10000元债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祁艳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庭审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祁艳偿还原告朱国华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给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祁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
审判长 蒋 松
审判员 张中新
审判员 高 建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