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惠某某,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澄城县交道镇交道村三组,农民。被告冯某某,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冯原镇善化乡十二村十三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富明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权田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