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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行终字第113号

黄维德与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维德,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浙温行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维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坚正。

上诉人黄维德因诉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维德以上诉没有意义为由,于2012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维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维德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晓军

审判员  张 存

审判员  张苗苗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项岳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