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鄂郧县行初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茂勇,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军,男,现年42岁。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郧国资监处罚字(2012)0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2012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2)017号行政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虎
审判员 吕明智
审判员 陈 英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郭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