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484号
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虞亚素。
委托代理人:劳英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虞亚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亚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俞朝辉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代
书记员 郑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