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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潼执字第00036号

郭波与被执行人刘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波,刘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潼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郭波,男,1980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大玲,女,1948年1月2日生,汉族,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波与被执行人刘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09)潼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大玲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波借款本金25300元及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现已执行到位案件执行款16684元。剩余案件款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刘大玲工资收入500元,直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2)潼执字第0003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海瑛

审 判 员  陈荣亮

代理

审判员  党 飞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廖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